關於支持文化服務出口等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關於支持文化服務出口等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有關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對外文化貿易的意見》(國發〔2014〕13號)精神,對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下列服務免征營業稅:

(一)文物、遺址等的修復保護服務;

(二)納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傳統醫藥診療保健服務。

二、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幹意見》(國發〔2013〕35號)精神,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養老服務業的引導作用,對現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營業稅政策明確如下:

養老機構是指依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並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

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三、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第一條第(三)項“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夥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調整為“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並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考試報名費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夥食費收入。學校食堂是指依照《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14號)管理的學校食堂”。

四、對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代收的期貨市場監管費準許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30日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